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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.RCEP下的自然人移动规则较《中国-东盟协定》中规定有何不同?

  RCEP下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所涉及的人员类型更加广泛,相较于《中国东盟协定》中国在RCEP项下对准予临时入境的自然人类型进行了扩宽,增加了包括货物销售者、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授权代表以及随行配偶及家属等类别;部分限制性条件被移除。总体而言,RCEP减少了自然人临时移动的限制性条件,如不限制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临时入境的数量,不进行劳动力市场测试或其他类似影响的程序等,这将有利于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临时移动的开展。当然,限制并非无底线地开放,如对于合同服务提供者,仍有可能面临数量的限制或者受到劳动力市场测试影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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